一、非法證據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
1、執法機關違反相關法定程序,製造出虛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出示或者收集證據材料的;
3、律師或者委託人以非法手段製作、調查得到的證據;
4、執法機關對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證材料進行調查後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流程是怎樣的?
1、程序啓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序啓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行政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審理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訴訟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據纔會被人民法院採納,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有質證環節,刑事訴訟活動中,若嫌疑人認爲相關的證據是非法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