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一、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刑事訴訟證據如何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將證據分爲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爲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爲人的陳述,以言詞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爲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爲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三、刑事證據收集原則是什麼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

3、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

4、收集證據要深入、細緻。

5、依靠羣衆與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

6、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祕密。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