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只是親屬證言證明力可能小於他人的證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