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是言詞證據嗎?

一、鑑定結論是言詞證據嗎?

鑑定結論是言詞證據嗎?

鑑定結論則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儘管鑑定的客體是實物、痕跡、聲音、氣味等等,但經過鑑定之後所得出的結論,則是有關專家根據科學知識和實踐經驗對送鑑物提供的鑑別、判斷的意見,歸根到底,仍然還須以鑑定人言詞 (包括文字的表述)爲其表現形式,因此,鑑定結論也還是應該歸屬於言詞證據。

二、言詞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證人等對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夠能夠較爲形象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這是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的優點。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後,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儲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後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爲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爲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於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

相信大家透過以上的內容,對鑑定結論是言詞證據嗎這個問題都有了答案了。鑑定結論雖然是鑑定人以書面的形式作出陳述,但它屬於言詞結論的範疇。言詞證據具有系統證明案件的優點,但同時還有主觀性大、穩定性差、容易出現失真或者虛假等缺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