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定種類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什麼是證據種類?

證據法定種類的必要性有哪些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所進行的分類。我國的證據種類是由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也可以稱之爲法定的證據種類。

二、有哪些證據法定種類?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爲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爲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爲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1、 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爲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三)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1、 物證,書證

物證: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 特點: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 審查物證採取的方法:a、辨認;b、鑑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對照分析。

書證:

(1) 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點:a、具有直接證明性;b、具有穩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證人證言

(1) 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 特點: a、 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b、 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 c、 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 a、 瞭解案情; b、 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c、 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3、 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爲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鑑定結論

(1) 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爲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2) 特點: 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b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 c、 是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6、 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爲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爲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7、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三、證據法定種類的必要性是什麼?

1、可以爲偵察提供線索,確定偵查方向;

2、可以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僞;

3、可以藉助無證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

4、物證在法制宣傳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證據法定種類有三種,因不同的訴訟而異,最重要的是要明白證據法定種類的必要性,進而學以致用,便捷對案件的處理。對於這類的法律規定還有疑問的話,您不妨來諮詢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專業的律師會竭誠爲您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