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種類?

案件的訴訟當中,最重要的也是將決定審理結果的應當是各方提供的證據,俗語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就是對證據的重要性的認識。法庭審理中會提供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內容以及外部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爲八種。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內容、證據主體以及相關外部形態可以將證據分爲: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這八種證據當中,最需要重點解釋的是物證、書證、勘驗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這四類,這四種證據較容易混淆並且在案件審理中十分重要。

1、物證

物證是根據一樣東西的屬性、外部形狀或者是形成狀況等等來證明案件的情況,很多時候,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物證多是一些犯罪工具、贓款或者是某些痕跡等,例如在某一個兇殺案案件審理中,檢方提供的殺人刀具,以及根據刀上面的指紋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刀和指紋都是依據它們本身的特殊屬性爲案件提供證明,都屬於物證。

2、書證

書證並不是就是指書本的資料,書證的概念應當廣義來理解,書證是指依靠證據當中記載的相關內容或者是表達的相關想法等來證明案件發生時的情況或者是主觀心態等,書證應當是一些書面材料或者是其他材料,例如刻在碑上的字、記錄在電腦上的日記,畫在某一處的圖畫或者是小偷踩點留下的符號等都可以作爲書證,證明案件的某一種情形。

3、勘驗筆錄

公安機關的的辦案人員會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對於現場留下的痕跡、物品、指紋等進行勘察,並且對物品的形狀、位置、移動情況等等都作出記錄。很多時候辦案人員會對現場進行多次勘驗,每一次勘驗得出的結果以及步驟等都需要做詳細的記錄,補充記錄。勘驗筆錄因爲是對現場的真實記錄,一般來說客觀性較強,真實性要強。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平常來理解比較相似,但是在刑事證據裏,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是不同的,視聽資料一般是指透過錄音錄像等形式記載在某一個媒介裏的物品。電子數據一般是電子形式儲存,例如一些網頁、朋友圈、貼吧等。兩者雖然不同,但是因爲佔用空間小、較容易儲存越來越多的使用到實際審理中。但是因爲網絡技術的發展,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也容易被剪輯、被僞造,需要在使用時更加嚴謹。

每一種證據都是案件審理的關鍵,有很多時候,案件的審理就是在某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案件的審理結果改變。因此,不管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都會在證據的使用上保持清醒的態度,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也會努力偵查,將案件落實,形成證據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