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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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法定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刑事訴訟法中法定證據的種類有: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爲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爲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爲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