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新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物證以自身的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物理、化學、生物屬性來證明待證事實,包括一切物質形態。筆跡是物證而不是書證。因爲筆跡是物質痕跡,是以書寫特徵而不是以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二、書證

1、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與案件的待證事實發生聯繫並證明案件情況的;其記載的思想和反映的內容能夠爲辦案人員認識,至於以什麼方式來記載在所不問。

2、物證和書證的區別

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與案件待證事項發生聯繫並證明案件情況的。如果一個物質載體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這在理論上稱爲物證書證同體。

三、證人證言

1、主要理解證人資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證人不是迴避的對象這幾個問題。

2、證人證言只侷限於案件情況,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測等則不屬於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1、受害情況;2、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被害人的要求則不屬於“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包括:1、供述;2、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兩個方面內容。識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對正確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應當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辯解仍然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不應當排除。“因爲捶憷和誘騙之下仍然爲自己辯解,可見其客觀真實性較強”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於這種證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情況相互揭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屬於證人證言。

六、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的概念應該注意理解。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意見。如果雖然是某些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專門性問題所作的書面意見,但是由於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機關的聘請,所以其對專門性問題所作的書面意見,仍然不能稱爲鑑定意見。另外,在證據的分類中,鑑定意見是言詞證據。因爲,對鑑定意見的審查規則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規則相同,鑑定人和證人都必須出庭就鑑定意見和證人證言的內容接受控辯雙方的口頭詢問和反詢問。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在我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都屬於實物證據。尤其是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由於我們一貫認爲,我國的公安司法人員能夠依法辦案,能夠做到客觀、公正。所以我國的證據學理論認爲,勘驗、檢查筆錄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因而,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資料是指,對本次犯罪過程或者本次事件的錄音、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electronic data),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以上就是對新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的詳細介紹,小編提醒您,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證據是關鍵。採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收集或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從而可能嚴重影響司法過程的證據,都會被作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更多疑問詳情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