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直接證據類型包括哪些?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要求當事人代理律師提交和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通常,法院對直接證據比較重視,因爲其能直接證實案件真相。那麼常見直接證據有哪些?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來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吧。

常見直接證據類型包括哪些?

一、什麼是直接證據?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裏所說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爲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二、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哪幾種?

1、當事人的陳述。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爲時,纔可以成爲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爲的物證。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爲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爲,從而成爲直接證據。

三、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是什麼?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爲保證直接證據的證明價值,充分發揮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作用,在運用直接證據時應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直接證據在實踐中多表現爲言詞證據,其真實性、可靠性、穩定性較差,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爲的主要目的是從被訊問人或被詢問人口中掏取直接證據,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目的也往往是爲了獲取直接證據,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獲取的直接證據違背了陳述人的主觀意願,很難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且因其侵犯人權,爲現代社會所不容。

3、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作爲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原則上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性後,才能用以作爲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其中,對當事人陳述應當謹慎對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這是因爲,當事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陳述常常是真假難辨,虛實並存的,因此,必須有其他證據印證,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4、孤證不能定案。任何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的真實性直接證據也不例外,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即使能夠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況,也無法據此認定其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因而,不能僅僅依靠一個直接證據認定案件。相反,直接證據也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並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特別是,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當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證據定案時,則要尤其注意對直接證據的真僞予以查實。以不實的直接證據定案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這一歷史的教訓是應當特別予以汲取的。

綜上所述,代理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應該協助當事人收集整理證據。常見直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在收集直接證據過程中,要依照客觀、真實、完整的標準,使相關證據組成證據鏈,來促進案件審理進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