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逾期舉證期是合理的嗎?

一、民事訴訟逾期舉證期是合理的嗎?

民事訴訟逾期舉證期是合理的嗎?

民事訴訟逾期舉證期是合理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如行動不便,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透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二、逾期舉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上載明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鑑定費用,當事人因在規定期限內不預交鑑定費用而未能鑑定的,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7、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准許。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進行報備和申請的逾期舉證行爲,人民法院是有權不予採納的,但是如果經過了相關步驟的申請,或者對方當事人也同意的,可以認可逾期舉證,並且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對於法院給處的舉證期限雙方都需要嚴格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