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作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可以作爲證據,但需要經法院查證屬實。

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作證據嗎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這些電子數據有哪些呢?

實施的規定細化了電子數據,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透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