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電子證據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電子證據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電子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