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關於證人出庭作證誤工費怎麼補償?

一、民訴法關於證人出庭作證誤工費怎麼補償?

民訴法關於證人出庭作證誤工費怎麼補償?

(一)刑事訴訟中,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根據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爲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二、證人經濟補償必須滿足的條件

證人的經濟補償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作爲接受補償的主體,證人必須是願意作證的證人,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證人無權得到補償。

其二,已經得到證人補償金的證人如果拒絕作證或者作僞證,將喪失獲得補償的權利,已經支付的補償金由法院追回;

其三,如果證人所在單位已經爲證人出庭作證提供相應的物質補償,法院可以酌情減少補償金或者不予補償;其四,對於出庭作證是其職責範圍內的證人(如警察),原則上不再享有證人經濟補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承擔因爲案件的類型不同承擔主體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出庭作證費用包含了交通餐飲住宿費等等都是由政府進行補貼的,但是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出庭作證費用皆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的,因此是按照實際情況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