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直接證據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直接證據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鑑定意見是訴訟證據的一種。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爲鑑定。進行這種鑑定活動的人,稱爲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爲鑑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爲鑑定意見。鑑定意見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爲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在當今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鑑定的使用日益廣泛,鑑定意見在幫助法官查明事實方面也有着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國司法鑑定的相關制度並不是十分完善。

二、證據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三、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

1、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僞造的情況。

2、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3、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

①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

②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四、直接證據的判斷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於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根據。此外,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五、結論

能單獨證明犯罪行否犯罪實施證據=直接證據;需要證據結合才能作述證明=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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