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爲有效的證據

一、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爲有效的證據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爲有效的證據

1、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文字、發送的文字檔案以及微信公衆號發佈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資訊。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2、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佈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3、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佈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資訊。

4、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5、網絡連結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號時發送的網絡連結,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連結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製作的。

二、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

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

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

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三、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證據?

當事人應儲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當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入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覈對:

1.由帳戶持有人登入微信,展示登入所使用的帳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個人資訊介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對文字檔案、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開啟展示。

4.展示轉賬資訊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檢視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資訊。

5.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