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徵用車輛可以拒絕嗎?

一、警察徵用車輛可以拒絕嗎?

警察徵用車輛可以拒絕嗎?

警察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徵用民用私家車,對車主造成了損失政府應當賠償。如果警察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臨時徵用車輛,不需要徵得乘客同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十七條根據執行戒嚴任務的需要,戒嚴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臨時徵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

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的現場指揮員可以直接決定臨時徵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實施徵用應當開具徵用單據。

前款規定的臨時徵用物,在使用完畢或者戒嚴解除後應當及時歸還;因徵用造成損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二、遇到警察徵用車輛時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警察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是有權利臨時徵用如出租車、私家車等社會車輛的,公民也應該理解、配合警方打擊違法犯罪。

不過,對於在執行什麼緊急任務時才能夠臨時徵用社會車輛,公安部門都對此有相關規定。而警察在徵用社會車輛時,不管是身穿警察制服還是便衣,都應該主動出示警官證。

出租車司機、私家車車主,在遇到有人自稱警察在執行緊急任務需要臨時徵用其車輛時,首先要檢視警官證,並記下警號、姓名、聯繫方式等,必要時可以撥打110。

記下這些資訊不僅是爲了覈實對方的身份,也爲了避免自己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徵用過程中,產生了違章曝光、車禍損失等都可以尋求賠償。此外,如果真的配合警察執行了緊急任務,自己的這個行爲也可以算是“見義勇爲”。

人民警察爲了偵破案件,遇到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徵用公民的車輛,不需取得乘客和車主的同意。在徵用社會車輛的過程中,需要向公民出示警官證,車主需要檢視警官證,記下警號、姓名、聯繫方式,以便於完成任務之後歸還車輛,若在任務中給車輛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