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打架掐脖子後屬於輕微傷嗎

一、根據規定打架掐脖子後屬於輕微傷嗎?

根據規定打架掐脖子後屬於輕微傷嗎

打架掐脖子後不一定屬於輕微傷,應該以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爲準。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打架鬥毆案件的處理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爲人的侵害行爲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衆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傷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

(一)涉及個人隱私的;

(二)行爲人爲未成年人的;

(三)行爲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三十五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調解原則上爲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第三十七條 調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製作調解書。

第三十八條調解處理時,應當製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三十九條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打架掐脖子後是否構成輕微傷的這個問題,只能等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如果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動手打架的主要責任人進行治安拘留,但在調查過程中,也要考慮雙方打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