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對方不調解怎麼辦?

每個人的脾氣個性都要被規章制度和法律監督約束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的,有些人感覺自己性格要強,不能允許別人藐視或者對自己有挑釁的這種行爲的時候,當時的所作所爲就像幼稚的小孩一樣不計後果的把對方給打了。然而事後居然擔心的一個問題是,生活中打架對方不調解怎麼辦?

打架對方不調解怎麼辦?

一、打架對方不調解怎麼辦?

1、不同意調解的可以先由公安機關隔離審查,分析案情,做出處理方案;

2、對於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3、對方有權不接受民事調解,即便對方接受調解,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檢察機關還是會依法提起公訴的。除非,檢方經案件審覈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認罪態度好,未造成嚴重後果,當然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書面諒解基本就有可能構成檢方不提起公訴的條件或情形了但是,這個並非是必須的,很大程度上,由案件事實以及其造成的社會惡劣影響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檢方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

二、打架鬥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打架鬥毆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爲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爲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爲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爲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爲,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爲.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爲,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要說對方不接受調解這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有些時候不是自己想要跟對方道歉,對方就必須要接受這種道歉的。有可能對方不接受調解就是非要讓打自己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既然對方已經不接受調解了,那自己還是做好爲打架這種衝動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的準備吧,或者在積極找人從中間調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