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中是否有從犯主犯之分?

聚衆鬥毆的現象通常是非常多人進行參與的違法行爲,有的時候是因爲一個帶頭人的行爲導致的案件的發生,而且通常都是非常的血腥,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動盪的案情,所以就有一個問題就是在聚衆鬥毆中是否有從犯主犯之分?這是一件非常之必要來供大家一起予以探討的問題。

聚衆鬥毆中是否有從犯主犯之分?

聚衆鬥毆中是否有從犯主犯之分?

一、從法律規定上看,聚衆鬥毆犯罪應當劃分主從犯。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二個以上的行爲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爲,均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爲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個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刑法分則的大部分罪名都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須要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予以規定才能構成,一般包括對向犯、聚衆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如聚衆持械劫獄罪、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等。刑法根據共同犯罪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以便準確適用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構成聚衆鬥毆犯罪必須要聚衆即糾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爲了保持刑法應有謙抑性,刑法規定並不是所有參加聚衆鬥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從上述分析可知,聚衆鬥毆罪必須要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既然聚衆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爲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衆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衆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二、從理論上看,聚衆鬥毆犯罪應當劃分主從犯。

主從犯是共同犯罪中概念,單獨犯罪無主從犯存在的基礎。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

如前所述,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於積極參加者而言的。

從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否則就沒有必要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兩個不同的條文中予以規定。同樣從犯與積極參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在主從犯與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系不同概念的情況下,同時適用沒有衝突也不存在對應關係。一般來講,聚衆鬥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衆鬥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衆鬥毆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構成主犯。因此,聚衆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且二者之間不衝突,也不存在對應。在既不存在衝突也不存在對應的情況下,排除聚衆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的劃分是說不通的。

三、從實踐上看,聚衆鬥毆犯罪劃分主從犯更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按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劃分主從犯更有利於法律適用和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則會帶來法律適用的難題和造成量刑失衡。爲了更好地說明問題,試舉一例說明:甲因故與乙發生矛盾並約定鬥毆,甲糾集丙、丁與乙糾集李某、王某均攜帶凶器到達約定地點後,甲喊衝並與丙丁邊衝邊揮舞兇器,乙某一方見甲某等人氣勢洶洶便四散逃逸,甲、丙、丁三人緊追乙,追上後,丙最先追上乙,並用兇器朝乙砍去,因丙跑動過快,沒有砍着乙但乙受驚倒地,丁追上後持兇器將乙砍了幾刀。乙的傷勢構成輕傷。本案中在審理中法院認爲甲起了組織、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丙、丁系積極參加者,三人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在量刑時法院依照量刑規範化的標準計算出甲的刑期爲三年六個月,丁的刑期爲三年二個月,丙的刑期爲一年六個月。如果按照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對丙以從犯論處,丙的刑期法律適用沒有任何困難,同時也比較能體現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果不區分主從犯而僅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那麼在丙和丁都是積極參加者的情況下,在三年以下對丙的刑期若判處三年以下無法律依據,因爲法律沒有規定積極參加者能減輕處罰,同時也無從適用減輕處罰的法律條文,那麼只能在三年以上對丙處刑,這顯然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聚衆鬥毆中是否有從犯主犯之分?在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中我們瞭解到了,在每一項的法律規定中都需要符合現在的發展以及保證所有購買的公平性質,所以在一個案件中尤其是打架鬥毆的案件在分案件的額主犯和從犯的標準上是非常的必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