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一起處罰嗎?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一起處罰嗎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一起處罰嗎?

行爲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是一起處罰,而是根據行爲人在共同違法行爲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可以看出,共同的違法行爲是分別處罰的。公安機關發現共同違法行爲後,應當對違法行爲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確定行爲人在共同行爲中起到何種作用,調查清楚後,應當對行爲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如果行爲人在共同行爲中只是起到教唆、脅迫、誘騙作用的,必須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進行處罰,起到主要作用的,處罰會必須起輔助作用的人重一些。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在調查時,發現行爲人只是因民間糾紛而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並且情節較輕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無需進行治安處罰,調解不成功的,才需要對行爲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分別處罰,不能對行爲人一起進行處罰,必須對共同的違法行爲調查清楚,明確每個人在共同違法行爲中起到何種作用,然後再根據起訴的作用,對行爲人進行分別處罰,給予的處罰必須與起到的作用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