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毆打他人治安受案標準是什麼?

一、多次毆打他人治安受案標準是什麼?

多次毆打他人治安受案標準是什麼?

多次毆打他人治安受案標準是:毆打他人的次數達到三次。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毆打他人構成犯罪行爲的要件是什麼?

1、行爲對象

本罪的行爲對象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行爲人是否佔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爲他人所有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行爲內容

本罪的行爲內容即行爲表現爲毀壞財物。關於毀壞的含義,刑法學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說,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說”,即毀壞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二是包括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爲,包括

3、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公司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毆打他人是非常惡劣的行爲,極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社會安全穩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我國對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是比較嚴厲的,一般情況下,沒有涉及到毆打等肢體接觸的,不會按照故意傷害來進行判決,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結合具體的犯罪事實對是否構成故意傷害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