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毆打他人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造成被害人輕傷,達不到立案標準,可以給予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警方是會立案處理,毆打他人的行爲人也需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接受相應的處罰。

二、打架鬥毆的治安拘留最多多少天?

治安拘留最長爲二十天。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處罰記錄不能刪除,否則屬於違法刪除行爲。因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拘留),會作爲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書面的案卷材料會儲存在原辦案單位、是永久存檔的;公安內部的網上審批數據會被儲存在至少市一級的數據庫、也是永久儲存的,這些都是不可能消除的。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爲與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爲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爲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2、處罰與違法行爲相當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在我國的打架鬥毆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有一方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則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傷以下傷害,則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會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書到法院起訴,可以主張賠償損失,此時一定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