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力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一、防疫不力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防疫不力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1、疾控機構人員如瞞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應予以處分、追責

疾控機構人員如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資訊,或者對傳染病疫情資訊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覈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

2、疫情防控過程中,如衛生行政部門公職人員瀆職,情節嚴重應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二、防疫不力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上所述,防疫不力情節嚴重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除對相關主管人員、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外,嚴重的可以按照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玩忽職守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責,作爲優先獲悉疫情研究數據的相關公職人員,更應該做好“疫情吹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