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可以自訴立案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輕微傷是可以自訴的。

輕微傷可以自訴立案嗎?

自訴的審查: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爲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爲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爲,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5、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複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覈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覈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並作出是否採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三)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爲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應當不予准許。

3、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6、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上述自訴案件的第(三)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8、對於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造成輕微傷那麼侵權者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對於受害者本人是可以透過自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在處理時也需要走正規的流程,從而還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