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立案後可以撤案嗎

一、輕微傷立案後可以撤案嗎

輕微傷立案後可以撤案嗎

如果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撤銷。受傷後,被害人應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並進行起訴,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這時就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輕傷害的案件一旦立案,並且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以及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並履行完畢的,則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但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輕傷害的案件都可以撤案的,主要是針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

二、輕微傷立案後撤案的相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撤回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撤銷判決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輕傷害案件一旦立案的,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是可以撤銷案件的,但是要在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輕微傷是治安案件,不能立案,只能由公安機關受理,就更沒有撤銷案件一說。 如果當事人沒有製作正式的調解協議,可以到派出所調解結案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