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否申請勞動糾紛

勞動仲裁可否申請勞動糾紛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糾紛可否仲裁

關於勞動糾紛可否仲裁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1、申請仲裁人應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如有需要可以透過我們本站網委託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