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根據裁決書的效力劃分,可將仲裁庭做出的裁決分爲以下兩種類型:

1、非終局的仲裁裁決

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哪些事項作出的裁決未非終局的裁決,僅規定兩大類七個小類屬終局裁決的情形,依反面推論,除去上述屬於仲裁裁決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應當爲非終局的裁決。

2、終局的仲裁裁決

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行力的裁決,可作爲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屬於終局裁決的情形有兩大類七小類。

二、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仲裁庭派員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的仲裁裁決書,送達人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情況,把仲裁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爲送達。

(3)委託送達。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了之後代表着案件已經審理完成,但仲裁的裁效力是根據案件來定的,一般分爲非終局的仲裁裁決和終局的仲裁裁決;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有任何不服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