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纔可以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怎樣纔可以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爲: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