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如何申請?

涉外仲裁裁決中的一方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的結果是可以申請撤銷的,裁決結果一經撤銷,原裁判結果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仲裁機關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之後作出新的裁判結果,這時候就是新的裁判結果對當事人發生效力了。那麼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如何申請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如何申請?

涉外仲裁裁決是指仲裁裁決所處理的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爲外國公民、組織或法人的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1998]40號,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進階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進階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一、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爲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字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訴意見》第315條,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中國已經加入《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依照公約的規定或者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直接向該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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