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費計算是怎麼樣的?

一、仲裁裁決執行費計算是怎麼樣的?

仲裁裁決執行費計算是怎麼樣的?

申請執行費的徵收原則是:在一定數額下按件徵收,在一定數額上按比例徵收,實行遞減原則。

具體辦法是:執行全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實際支出的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因執行而實際支付給他人的費用。這項費用主要是由於人民法院委託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一定行爲而支出的費用,具體包括:

1、委託有關單位保管、變賣或者拍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費用;

2、在強制被執行人搬遷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時,法院僱用他人以及租用車輛和其他拆遷工具的費用。

3、人民法院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完成本應由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爲時,所支付的費用。

4、爲完成執行,法院向有關單位支付的必須費用,如查詢費、資料費等。

5、其他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出執行申請時預交,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既可以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執行完畢時多退少補;也可以先由法院墊付,執行完畢時按實際支出數額一併結算。具體採用哪種辦法,由人民法院視案件情況決定。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強制執行費可以減免的情形

被執行人爲下列人員或單位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6、爲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爲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的申請一般是必須要支付一筆執行的費用才能得到仲裁部門的受理,但對於費用的繳納就會按照申請仲裁所要標的額度來進行計算,額度越高所產生的費用就會越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諮詢清楚,這樣纔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