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外國裁決當做外國判決,一般只審查裁決是否違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則,如無此情形即發給執行令予以執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國。
2.將外國裁決視爲本國裁決,按執行本國裁決的程序予以執行,如法國、德國、日本、希臘、比利時等國。
3.將外國裁決作爲合同之債,使之轉化爲一個判決,再按執行本國判決的程序執行,但也僅是對裁決所構成的新契約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一些普通法國家。
4.區分《紐約公約》適用範圍內的裁決和其他外國裁決,對前者適用簡便程序,如英國、美國、瑞典、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