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不給訴訟還是仲裁

尾款不給訴訟還是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解決爭議條款——即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是仲裁還是法院訴訟,在哪裏仲裁或者訴訟



    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訴訟,也可以約定指定一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沒有約定,則只能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者被告的所在地進行訴訟。


    另外要提示的,如果約定仲裁,則應當約定仲裁的機構,不可以約定不存在的仲裁機構。

這類法律知識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對律師合同中的種種違約情況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相關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訴訟,這類訴訟一般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人的當地人民法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