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程序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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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程序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第一個階段: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起訴必須符合以上條件;起訴時需帶上原告的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孩子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涉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的,還應提交財產、債務的相關證據材料),先去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然後等待法院開庭審理。

第二個階段:審理。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其中開庭審理階段主要包括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

第三個階段:判決。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判決後,一審離婚訴訟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離婚案件二審訴訟程序包括: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訴訟程序同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