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仲裁裁決不公怎麼處理

一、當前仲裁裁決不公怎麼處理

當前仲裁裁決不公怎麼處理

仲裁結果明顯不公,可以申請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如果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透過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或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裁決等途徑來尋求救濟。

二、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力由法院裁定

關於仲裁條款的效力,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就是有效條款。

在仲裁協議中必須約定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要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部分內容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通常是提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糾紛發生後,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不要在條款中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仲裁條款被視爲無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項。即提出對什麼內容申請仲裁。

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面對勞動仲裁不公平的處理,勞動者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可以瞭解到仲裁結果明顯不公,可以申請撤銷,仲裁方式和訴訟方式在我們國家都是解決糾紛的重要的方式,當然仲裁裁決在作出之後,當事人如果不滿意可以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