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否延期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否延期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否延期

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爲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

二、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於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爲,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並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因此,裁決具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情形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所以透過上述內容就可以瞭解到相關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相關問題,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該問題的話那麼就可以透過對應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證據是非常關鍵的,不管在什麼時候,都要注意保留好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