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最終裁決的特點

仲裁最終裁決的特點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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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裁決

經兩級法院審判,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人民幣240411.5元。

上文爲大家介紹了一個醫療過錯誤診案例,給大家瞭解,雖然當今社會醫患關係非常的緊張,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出現醫療過錯,患者最好和醫院協商解決,醫院也要及時的對患者進行安撫,講明當時的具體情況,爭取取得患者以及其家屬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