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的相同點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的相同點有哪些?

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的相同點有哪些?

兩者都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仲裁與訴訟相比,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也有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四性”:

1、自主性。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如自主選擇仲裁機構,有權選擇仲裁員,可以要求不開庭審理,可以經雙方協議在裁決書上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等等。

2、不公開性。仲裁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守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既解決爭議又儘可能做到不傷感情。

3、便捷性。程序簡便,方式靈活。審理案件一般不超過4個月。案情明瞭、簡單的,可以透過速裁方式解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省時省力。

4、專業性。仲裁員由各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仲裁員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專業知識,熟悉法律規範,審理案件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

二、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1、形式不同: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2、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

3、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4、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5、監督機制不一樣。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綜上所述,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方法有多種,仲裁和訴訟都是具體手段,兩者針對是民事糾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都具備約束力,法律上保護。當然,仲裁往往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先去做仲裁,不能跳過仲裁而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