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嗎?

一、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嗎?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嗎?

仲裁庭的裁決書與法院的判決書一樣都有法律效力。r《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與訴訟相比,有哪些特點?

仲裁與訴訟相比,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也有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四性”:

(1)自主性。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如自主選擇仲裁機構,有權選擇仲裁員,可以要求不開庭審理,可以經雙方協議在裁決書上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等等。

(2)不公開性。仲裁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守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既解決爭議又儘可能做到不傷感情。

(3)便捷性。程序簡便,方式靈活。審理案件一般不超過4個月。案情明瞭、簡單的,可以透過速裁方式解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省時省力。

(4)專業性。仲裁員由各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仲裁員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專業知識,熟悉法律規範,審理案件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

三、申請仲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它是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仲裁協議應採用明確的、不含糊的表達方式,以免引起歧義。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指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透過仲裁程序解決與被申請人之間什麼糾紛,有什麼具體要求。申請人在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還必須提供申請仲裁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即申請仲裁的事項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綜合上面所產的,仲裁裁決與法院的判決兩者其目的性都是爲了可以解決雙方的糾紛,同時只要符合規定所給出來的結果都是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當事人都需要依法的進行履行,但對於仲裁的申請必須要保障兩者是屬於平等的主體纔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