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

一、勞動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

勞動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

1、勞動仲裁開庭是不會當場裁決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有如下幾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已經完畢,通常勞資雙方也會很快拿到仲裁裁決書的,另外,由於對仲裁裁決書是不可以上訴的,所以即便員工或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有爭議,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