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的裁決執行法院

仲裁機構的裁決執行法院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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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如何確定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裁決執行的相關規定:

1、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