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枉法裁決怎麼舉報

一、仲裁員枉法裁決怎麼舉報?

仲裁員枉法裁決怎麼舉報

對於仲裁員本身,若確定其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可以向其任職的仲裁委員會投訴,查證屬實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如果可能構成《刑法》上規定的枉法裁判罪,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爲有哪些?

1、當事人之間並未簽署有仲裁協議

2、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並沒有權力進行仲裁的。

3、仲裁的具體程序或者仲裁庭的組成有違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對足以影響公證裁決的證據有隱瞞的。

6、處理該案的仲裁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爲。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平白無故的舉報仲裁員枉法裁決,有證據的,就枉法裁決的行爲不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投訴,仲裁裁決也可以撤銷。因爲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枉法裁決的話,仲裁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