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的條件: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爲當庭宣判。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爲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爲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