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爲公平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