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不能被認定爲彩禮

哪些財物不能被認定爲彩禮

雖然現在很多地區的男女在結婚的時候,雙方都會協商由男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財物給女方作爲結婚彩禮,但就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其實法律中並沒有將彩禮定爲結婚的必要流程,因此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不給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財物都屬於彩禮,那麼哪些財物不能被認定爲彩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財物不能被認定爲彩禮

彩禮作爲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徵”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戶婚律》則明文規定實行“以聘財爲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並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

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二、結婚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登記結婚之後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係分析,屬於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係。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要是認定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有財物都屬於結婚彩禮的話,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爲男女在戀愛階段,互贈禮物是很正常的事情,對於這部分財物就不能被認定爲彩禮。畢竟彩禮是以結婚爲目的而給付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