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彩禮,不應認定爲彩禮的行爲有哪些?

什麼是彩禮,不應認定爲彩禮的行爲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常常聽說哪家嫁女兒收了多少彩禮,哪家娶媳婦給了多少聘禮。結婚彩禮在中國是自古以來就有的風俗習慣,那麼,究竟什麼是結婚彩禮?不應認定爲彩禮的行爲有哪些呢?下面 ,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是在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

我國在對彩禮的範圍界定上,主要還是依靠當地的習慣和具體的案例來進行判斷的,不能想當然的進行判斷。法律上針對彩禮的範圍是怎樣規定的呢,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時怎麼處理的呢?在這裏,我認爲應當要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來對案件進行自由裁量。一般來講,彩禮主要包括:

(一)根據慣常的習俗,包括在男女雙方所給予的彩禮錢,這個錢的數目各個地方是不一樣的,主要由媒人向雙方傳達最後達成的協議,這部分錢,是傳統意義上的彩禮錢,一般是一次性給對方多少錢,這就可以劃入到彩禮的範圍內。

(二)還有比較突出的就是,男方爲女方所購買的金銀首飾,這也佔了比較大的比重,因此,根據具體案例由決定是否該劃入到彩禮的範圍中去。

(三)雙方父母所給的見面禮,在很多地方,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四)在訂婚及結婚喜宴上所花費的費用,雙方的親屬等給予的各種名目的費用,都佔有不少的數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把彩禮與婚前贈與混淆起來,但是兩者之間有這很大的區別。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着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爲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爲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爲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爲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三、不應認定爲結婚彩禮的行爲

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