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局告事務所需要什麼證據

(1)書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物證。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爲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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