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該怎麼開

公民死亡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該醫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點不是醫院的,由居委會的衛生站出具。
已經在火葬場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附近醫院保健科換取正式死亡證明。
公民非正常(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兇殺、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門出據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喪葬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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