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死亡怎麼辦理死亡證明

一、監護人死亡怎麼辦理死亡證明?

監護人死亡怎麼辦理死亡證明

1、根據死亡情況,應到醫療衛生機構或街道居(村)委會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死亡證明憑證;

2、準備好辦理所需的材料,前往死者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寫辦理死亡證明相關申請表和辦理死亡證明。

注: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二、第一監護人死亡怎麼辦?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去世後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爲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爲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在監護人去世以後,其他近親屬應該去辦理死亡證明的,關鍵是對於被監護人來講,現在的監護人去世以後,理論上,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由其他的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但現實生活中其他近親屬往往也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去推脫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