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的實施細則

國家司法救助實施細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於透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於透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國家司法救助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