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門保守國家祕密實施細則

郵電部門保守國家祕密實施細則

郵電部門保守國家祕密實施細則

爲保守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2-12-07

實施時間:1992-12-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條一條 爲保守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郵電通信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郵電部門擔負黨和國家重要通信,傳遞國家祕密資訊,是黨和國家的通信部門。因此,保守國家祕密是郵電部門一項極爲重要的任務。

第三條 郵電部門保密工作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郵電部門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密切協同的原則。

第五條 郵電部主管本系統的保密工作,制定郵電部門的保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各級郵電部門要對所管範圍的保密工作負責,積極採取保密措施,開展保密教育,進行保密檢查,爲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

第六條 保守國家祕密是郵電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郵電部門各級領導幹部要模範遵守保密法規和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密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郵電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建立保密委員會。郵電部直屬單位、省會郵政局、電信局、計劃單列市局,地、市郵電局建立保密委員會或者保密領導小組,由一名領導幹部負責分管保密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的工作。保密委員會或者保密領導小組成員由涉密較多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郵電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保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保密幹部;省會郵政局、電信局、計劃單列市局的保密委員會或者保密領導小組要明確辦事部門,配備專職保密幹部;郵電部直屬單位和地、市郵電局保密委員會或者保密領導小組要明確辦事部門,根據保密工作任務,設專職或者兼職保密幹部;其他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幹部分管保密工作,明確兼職保密幹部。

第九條 郵電部保密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一)貫徹國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郵電工作中的保密規章,組織確定、調整郵電工作中的保密範圍和密級;

(三)管理、指導、協調郵電部門保密工作,督促、檢查各業務管理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四)組織郵電對外交流、宣傳等方面的保密審查,協助主辦單位制定重大涉密活動的保密方案;

(五)組織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保密幹部;

(六)組織保密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提出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措施;

(七)進行保密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八)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工作,完成其交辦的保密工作事項。

第十條 郵電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是部保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郵電部保密工作部門,在郵電部保密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保密委員會的各項任務,處理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郵電部門保密委員會或者保密領導小組負責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參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職責任務。

第三章 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與解密

第十二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依照《郵電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以及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制定的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確定本單位的國家祕密事項及其密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密級的同時,應依照《國家祕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確定保密期限。

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誌,按照國家保密局發佈的《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郵電工作中的事項,報郵電部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並於受理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通知申報單位;

(二)非郵電工作中的事項,報所在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應先行擬定密級並採取保密措施;

(四)申報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填報國家保密局制發的不明確事項申報表,受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覆。

第十五條 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時,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應當由該事項的承辦單位提出具體意見,經單位主管領導審覈批准後實施。情況緊急時,郵電部主管業務部門會同保密工作部門可對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事項直接變更密級、保密期限和解密。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後應做出標誌,並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情況應有文字記載。

涉密檔案的解密按照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各級郵電部門對所屬單位確定、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等項工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其糾正。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郵電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郵電工作制定本單位的保密制度。

第十八條 郵電部門保密工作同業務工作相結合,保密工作部門與業務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保密工作部門主動爲業務部門服務,業務部門自覺接受保密工作部門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祕密不對外開放的郵政、電信設施(場所、部位、設備),必須制定保密制度,採取保密措施。

郵政機要通信、黨政專用電話通信是重要的保密通信,由主管業務部門會同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對方以正當理由和途徑要求提供屬於國家祕密事項時,主辦單位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根據平等互利原則,審查對方要求的合理性及其保密能力;

(二)根據對外交往與合作的需要,提出具體方案,並按照批准的範圍提供;

(三)透過協議、合同、備忘錄和增加附加條款等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對外提供郵電工作中國家祕密事項的審批權限:

(一)絕密級事項原則上不對外提供,確需提供的,須經郵電部主管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報部領導審覈批准,並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二)機密級、祕密級事項,屬全國性的由郵電部主管業務部門審覈批准,報郵電部保密工作部門備案;屬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審覈批准,報郵電部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外提供不屬於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事項,報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單位審批。

對外提供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國家祕密事項,報請國家經濟主管部門審覈批准,並向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情況。

對外提供國家祕密涉及郵電以外多個部門的,提請有關的保密工作部門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 向非郵電系統的單位,提供郵電工作中的國家祕密事項,須經該祕密事項有審批權的主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祕密的電子計算機、傳真機、複印機設備,使用單位要遵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的保密規定,制定具體的保密措施。

應用電子計算機系統處理、傳遞、存儲的國家資訊,按照《郵電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

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要用密碼傳真傳送,不允許用普通傳真機傳送;密碼傳真工作要遵守中央有關工作部門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送、複製、使用、存放、歸檔和銷燬,要遵守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祕密檔案的擬稿人(承辦人),要根據保密規定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發放(接觸)範圍和印製數量,在制發檔案上標明,一經主管領導核籤,即正式生效。

國家祕密檔案形成過程中,會籤、簽發、編號、印製、封發等各個環節,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絕密檔案、資料要按印製份數編號。

第二十七條 郵電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祕密檔案知悉範圍。

嚴格控制絕密級檔案的知悉範圍,檔案管理部門要掌握絕密級檔案知悉範圍。

絕密級檔案、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全文抄錄,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摘抄的,須經有批准權的領導批准,摘抄在保密本上。保密本由本單位經管密件部門(或者機要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傳閱國家祕密檔案,要建立登記手續,檔案經管人員要掌握檔案去向。

不允許經管國家祕密檔案、資料的人員和領導幹部的祕書截留國家祕密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調閱本單位的保密檔案,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調閱其他單位的保密檔案,須經雙方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禁止利用未解密的保密檔案編寫公開發行的史志、書刊。

第三十條 複製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並按原件密級管理。

複製絕密級的檔案,須經制發機關、單位或其上級相關同意,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 凡彙編檔案、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內容的,須經檔案、資料制發單位審查同意。

彙編檔案、資料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並應按照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不得公開發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要按照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於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郵電部門的宣傳、新聞出版工作,要遵守國家保密局下發的《新聞出版保密規定》。

郵電部門和郵電工作人員,在向宣傳、新聞出版單位提供公開發表的稿件、資訊中,不得涉及國家祕密。各級郵電部門要明確稿件、資訊的保密審查程序和審查單位,指定審稿人,嚴格進行保密審查。

郵電宣傳、新聞出版部門要對宣傳新聞出版內容負責。記者、編輯、新聞出版工作人員,應當知悉相關的保密規定,對稿件、資訊內容不明確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時,要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單位審定。

第三十四條 郵電部門的科技保密工作,要遵守國家保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的保密規定,採取措施,嚴格管理。

舉辦學術交流、科技成果展覽和演示活動等,主辦單位要會同保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到對外提供國家祕密事項,要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辦理。

第三十五條 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家祕密的重要活動,主辦單位事前應當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組織實施;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參與制定保密措施,並與主辦單位共同組織和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 經管國家祕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必須符合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

經管國家祕密的專職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不適合擔任經管國家祕密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離。

第五章 保密紀律

第三十八條 郵電部門和郵電工作人員在郵政、電信業務工作中接觸國家祕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九條 郵電部門和郵電工作人員,使用郵政、電信通信時,必須遵守保密規定。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密碼傳遞國家祕密。

第四十條 郵電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國家祕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國家祕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準利用郵政、電信業務工作中的便利條件泄露國家祕密;

(六)不準在郵電業務、公務通信中泄露國家祕密;

(七)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祕密;

(八)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祕密;

(九)不準在非保密本上記錄國家祕密;

(十)攜帶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各級郵電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郵電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法規、保密紀律、保密知識、保密職責的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嚴守保密紀律。

第六章 保密檢查與泄密事件查處

第四十二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根據保密工作要求,把保密檢查納入各單位的工作計劃,由保密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對檢查中發現有問題要提出改進意見,並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作出檢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密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密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與落實,領導幹部執行保密規定和紀律的情況: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形式、範圍和效果;密件、密品的管理;保密要害部位防範措施;辦公自動化設備保密措施;泄露事件查處情況。

保密檢查的重點是涉及國家祕密較多的機關、單位和人員,採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電部門泄密事件的查處,要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辦理。

郵電部門各單位在發現泄密事件後,應當立即查明泄密的時間、地點、責任者和泄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等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郵電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及在地方的部屬單位要同時報告同級地方政府保密工作部門。

上報的泄密事件如果基本情況尚不清楚的,應當抓緊調查,在上報後的一週內再作一次補報。

第四十五條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規定報告外,還應提出查處方案,報郵電部保密工作部門。

(一)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的;

(二)向境外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包括在國內的外國機構、組織和人員)泄密的;

(三)泄密責任者爲司局級以上幹部的;

(四)泄密事件涉及全國郵電部門的。

第四十六條 泄密事件查處結果和對泄密責任者的處理要報告同級地方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和郵電部保密工作部門。

涉及刑事處罰的,在司法部門處理後上報。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七條 凡保守國家祕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所列表現之一的個人或集體,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凡泄露國家祕密,涉及行政處分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給予處分。

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郵電部直屬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細則的措施和辦法。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郵電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郵電部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頒發的《郵電部門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